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尹永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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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

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后收取14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超兰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人民陪审员  梁瑞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芳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