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
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后收取14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超兰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人民陪审员 梁瑞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芳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