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82执22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生
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82执22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李星云审判员 敖学元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