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秀云与闫伟、苏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苗秀云民间借贷行为中所涉款项涉嫌非法集资,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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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十九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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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秀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新玲人民陪审员  常双云人民陪审员  王旭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明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