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
第十八条、
八条、第三十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
条、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紫程汽车销售有限公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紫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8099.7元,并支付贷后管理费和违约金1000元。二、被告李春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紫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7元,由原告河南紫程汽车销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7元,由原告河南紫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007元,被告祁合生、李春枝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冰泉审 判 员 梁 珍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