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江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八条、

八条、第六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十四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江平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江平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46956.91元、滞纳金1358.6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19日的利息为5130.43元,从2017年6月20日起的利息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订明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2元,由被告陈江平负担。如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2元,由被告陈江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蔡友清人民陪审员  张友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乃铭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