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
第五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五十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齐双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齐双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春审 判 员 许文博代理审判员 王天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