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艳审判员 夏 鸿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利玲?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