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鑫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鑫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鑫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建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