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一初字第1694号民
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一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绍锋审判员 农 艺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满胜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