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笑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被告签订

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关于原告对违约金的主张,按照原、被告约定的“按日承担应付金额0.2%(或0.3%)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

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

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请求,超过了年利率24%,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本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请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四条、第一百九十六

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笑娜于本判决生效后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笑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000元及违约金(其中从2016年12月20日起、按基数11200元、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下余借款22800元从2017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0元,由被告李笑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凤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帅缴纳案件款账户: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账号:17×××56开户行:漯河工行沙北支行营业部地址:黄河广场物美廉东50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