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原二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大原大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原二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大原大街街北的办公室房屋和前后院(文化大院)用地面积为3564.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名莱州市大原二村机务队)及该土地上的全部房屋30间(保全标的额17万元);查封被申请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原二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大原大街街南原村委院落集体土地使用权833.77平方米及该土地上办公房屋:正屋9间、西厢房2间(保全标的额45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原二村村民委员会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邹大鹏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瑞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