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荣彩与张永宪、关保平、丁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1.5分的利率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丁增贵庭审中要求三人平担债务的理由,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

第八十七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十七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依据该规定,三被告作为共同债务人,在清偿原告借款中应互负连带义务。本院2017年8月30日向被告关保平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其妻拒绝签字,本院留置送达,有送达照片在案为证,庭审时被告张永宪当庭陈述称收到传票后曾与关保平进行过电话沟通,电话中关保平称已经离婚,经本院庭后向新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核实,被告关保平与其妻办理离婚登记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本院认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送达并无不妥,再有被告张永宪收到传票后曾和被告关保平电话沟通本案的有关情况,被告关保平却以离婚为由漠视自己的诉讼权益,综合以上情况,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其应诉、开庭应视为已经送达,被告关保平未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十四条,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第九十条、第一

第九十条、

百零八条以及

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永宪、丁增贵、关保平偿付原告韩荣彩欠款10

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永宪、丁增贵、关保平偿付原告韩荣彩欠款1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息应扣除已付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620元由被告张永宪、丁增贵、关保平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3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或转账凭证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建信审 判 员  靳 凡人民陪审员  郝亚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子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