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
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晓波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乾安县元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54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晓波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乾安县元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5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于晓
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于晓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桂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晓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