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系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该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
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系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该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若干规定》第六
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
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必须要件。但上诉人现正在接受证监会调查处理,并未受到任何处罚,原审法院在正式处罚结论作出之前即受理了本案,证明该院在处理本案时并未适用《若干规定》,因此确定管辖权也不应当适用《若干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本案原告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不在四川省辖区,诉讼标的额未达到2000万元,管辖法院应为上诉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望裁如所请。被上诉人张三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张三囡以上诉人金亚科技未履行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造成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根据《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地域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
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地域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统一规定为:1、对凡含有上市公司在内的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上市公司所在地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原则,明确规定案件的管辖权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相关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权。上诉人金亚科技在四川省辖区内,原审法院系四川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不属于管辖此类案件的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金亚科技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金亚科技上诉称本案不应当受理的问题,不属本案管辖异议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 霁审判员 谢
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 霁审判员 谢 可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耿蜀豫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