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被告赵伟红、郭华昌、何建华、陈汉初、李松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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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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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泽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