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洪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焕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雷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