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

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英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