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剑、罗伟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

第五十二条、

十二条、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

三条、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

第三百五十六条、

六条、第六十五条第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唐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罚金尚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毒品1.55克、作案工具金立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百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