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九条、
十九条、第七十
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凤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
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凤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0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人民陪审员 梁书贵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