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林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九条、

十九条、第七十

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凤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

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凤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0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人民陪审员  梁书贵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