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申请执行吕某某、曹某、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八条、

百五十八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455号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艳玲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