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对何春磊、何双磊、何对娣的起诉,不予受理。何春磊、何双磊、何对娣上诉称
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对何春磊、何双磊、何对娣的起诉,不予受理。何春磊、何双磊、何对娣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理由如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十七
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嘱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吉富公司作
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嘱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吉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为何伟儿投保养老保险而未投保,致上诉人作为遗嘱无法获得相应遗嘱抚恤,根据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
第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据此上诉人提起本次诉讼。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参保职工病
规定,上诉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据此上诉人提起本次诉讼。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参保职工病亡,遗嘱有权获得抚恤,是国家给予的人文关怀。前诉的实体权利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应或赔偿。故前诉和后诉的实体法上权利义务不同即诉讼标的不同。诉讼与后诉诉讼请求不同,前诉的诉请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而后诉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社会保险法对病亡抚恤的规定不同于工伤,没有如从其他渠道获得赔偿即可减免、不再补偿的规定。因死亡发生在马来西亚,丧葬费高达13万余元,侵权责任法的丧葬费采用的是固定计算方式,不足以填平上诉人的实际损失(更何况是否因疾病需自担部分责任前诉尚无定论,不存在前后诉请相互涵盖),单从数额看,不存在重复赔偿甚至额外收益的情形。综上,本案后诉与前诉既非同一事实、也非同一标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船员在履行劳务合同中人身受到伤害请求赔偿,发生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相关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一提起诉讼主张。何春磊等三人于2016年3月5日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以何伟儿在吉富公司所有的“辽丹渔6617”船工作期间死亡为由,要求吉富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97971元。现何春磊等三人又以何伟儿在船工作期间死亡,吉富公司未为何伟儿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吉富公司赔偿丧葬费、抚恤金。虽然前后诉的诉讼理由不同,但均是为了解决何伟儿在吉富公司所有的“辽丹渔6617”船工作期间死亡产生的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既然已经选择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现又提起本案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系基于同一事实,以相同的当事人为被告,就同一诉讼标的提起相同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
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军斌审判员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军斌审判员 潘勤荣审判员 胡华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波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