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与王亚、张晓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八条、

百九十八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

第一百三十五条、

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1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井连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珑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合同约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