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
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达拉准予减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20日止)。本裁
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达拉准予减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达瓦次仁审判员 次 央审判员 德吉梅朵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玛曲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