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邵伟聪、邵忠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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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炼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贾昱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