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与安成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45元,减半收取1272.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45元,减半收取1272.5元,由原告杨林负担。审判员  丁玉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