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陈年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年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年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贷款98483.97元、利息3726.66元、复利76.32元、罚息173.58元,并继续支付自2017年7月11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上述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上述判决款项对被告陈年福所有的牌号苏A×××××、发动机号003282D的小轿车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74.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随借款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影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晶晶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