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九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
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彦民、杨海红所有的位于长垣县蒲东区长城文苑
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彦民、杨海红所有的位于长垣县蒲东区长城文苑三期B幢2单元3××号的房产(房权证:长房登字第××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长垣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金279140.7元及利息29233.11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后期计至借款本息得到清偿为止),合计308373.81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963元,由被申请人李彦民、杨海红承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王美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茜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