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杰与蔡维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杰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孙杰负担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杰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孙杰负担。审 判 长  杨光华人民陪审员  胡 云人民陪审员  杨传术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秦玉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