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有强、张新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条,

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

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有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有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新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张泉河审 判 员  左珊珊人民陪审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鹿一龙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