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条,
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
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有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有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新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张泉河审 判 员 左珊珊人民陪审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鹿一龙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