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与陈传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以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2元,由王以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以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2元,由王以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文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