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与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启东投资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二条、

二条、第三

第三条、

条、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

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

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启东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倪某各项损失

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启东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倪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5414.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02元,鉴定费1680元,合计2282元(原告法定代理人已预交),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负担1598元,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启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 瑜审 判 员  高梁健人民陪审员  宋 琴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玲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