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俞建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
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俞建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432元,减半收取10216元,由上诉人俞建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朱红彦审 判 员 钱 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黄佳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