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与杨晓波、成志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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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起诉。案件受理费1
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起诉。案件受理费1528元,依法退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鲁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