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约定:“王笑自2014年10月1日起,每月支付王炳兴赡养费280元/月,该款王笑自愿于当月
五条约定:“王笑自2014年10月1日起,每月支付王炳兴赡养费280元/月,该款王笑自愿于当月15日之前付清当月赡养费。另,王炳兴医疗费用凭农合报销之后的正式凭证,由王笑承担三分之一”。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履行赡养费支付义务。2、2016年12月30日,原告因脑出血(中风)住院治疗,共住院10天,产生医疗费9747.64元,经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原告个人支付医疗费共计5832.63元。该医疗费用被告并未按比例承担。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原告王炳兴、其妻黄兴利与被告王笑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合同约定的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二、被告王笑至今未依据《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赡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欠付的赡养费10080元(2014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共计36个月×280元/月),并按照280元/月的标准于每月15日按时支付2017年9月以后的赡养费的主张,符合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依据《协议》第五
第五条的约定,原告王炳兴于2016年12月30日因中风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在经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条的约定,原告王炳兴于2016年12月30日因中风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在经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支出部分应由王笑承担三分之一,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944元(5832.63元×1/3)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炳兴已欠赡养费10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炳兴已欠赡养费10080元,并按照280元/月的标准,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自2017年9月以后的赡养费;二、被告王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炳兴医疗费19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元,由被告王笑负担。如不服本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元,由被告王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游宇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
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