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南充欣通

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南充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武 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谕栗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