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小青与陕西省稼丰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渭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02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02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陕0502民初5453号民事调解书的

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陕0502民初5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