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庆言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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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庆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刑期四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丁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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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