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茂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012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王茂

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012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王茂法的罚金刑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金传磊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