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佰思特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昌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

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被告人李昌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条规定;对被告人李昌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

五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苏州佰思特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苏州佰思特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李昌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福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颖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