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
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被告人李昌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条规定;对被告人李昌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
五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苏州佰思特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苏州佰思特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李昌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福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颖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