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十
第十八条第三款,
八条第三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惠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
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惠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陈惠案发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建议对被告人陈惠判处管制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惠在凤台县城关镇金某广场“乐视”专卖店内,趁坐在休闲椅上休息的吴某不注意,将其掉落在椅子旁边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5300元、OPPOR9S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当日吴某报案后,凤台县公安局民警通过监控在凤台县西城河公园东南侧的草丛中找到被陈惠丢弃的手提包以及包内的一部OPPOR9S手机,该手提包及OPPOR9S手机已被失主吴某领回。同年2月9日,吴某夫妇在凤台县西城河公园附近发现陈惠并向其索要被盗物品,陈惠将二人带至家中,将现金、金戒指等物品退还给吴某。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以及金戒指价值4452元。另查明:案发后,失主吴某对被告人陈惠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依法予以确认。1、失主吴某的陈述,称2017年2月8日16时许,其和老公在金某广场乐视体验店内的休闲椅上坐着休息,其将手提包放在其和其老公两人中间。过了几分钟,其发现手提包不见了,后通过店内的监控视频发现手提包当时被其碰掉在休闲椅的旁边,被路过的一位中年妇女拿走了。包内有现金5300元、OPPOR9S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及身份证等物品。2017年2月9日,其和老公在凤台县西城河公园西段遇见监控视频中拿其手提包的那位中年妇女,其就上前问她昨天捡其的钱包在哪,那个女的讲:“谁拿你钱包呢”。其和老公就把昨天的监控视频拿给她看,看过后,那个女的就讲要回家拿其的东西。后其和老公跟着那个女的来到她家,她进屋取出其的钱包、卡和身份证、金戒指及5300元钱还给其。其的手提包已于2017年2月8日晚由公安人员找到,手提包内的OPPOR9S手机也已找到。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陈惠的丈夫,其亲戚给其打电话时,其才知道陈惠拿别人包的事。陈惠一直精神不太好。3、被告人陈惠的供述称,2017年2月8日16时许,其在凤台县城关镇金某广场乐视专卖店里,从地上拿了一个黑色带花点的布包,这包就在靠门口最外面一个长凳子旁边的地上。当时旁边凳子上有两个大人带个小孩子。捡到包之后,其就打开包边走边看出去了。包里有个小钱包,还有一部OPPO手机,小钱包里有5300元现金,还有一枚金戒指、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其看到这些之后就起了贪念,把小钱包装进了自己的外套口袋里,然后走到小市场北边的公园里,把黑色带花的布包及包里的手机等其他东西扔到小树林里了。回家之后,由于担心被人发现,其就把钱和戒指放到床头柜里,把钱包放到卫生间,把钱包里的卡放到墙上其自己的包里。4、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黄金戒指价值2035元,被盗OPPOR9S手机价值2417元。5、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惠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6、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证实案发现场为凤台县城关镇金某广场乐视体验店内。7、辨认笔录,证实吴某辨认出陈惠就是盗窃你钱包的人。8、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陈惠盗窃吴某钱包的过程。9、凤台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2月8日16时18分,凤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吴某报案称,其手提包以及包内现金、戒指、手机等物品被盗。民警通过调查监控发现盗窃嫌疑人在经过城关镇西城河公园南侧将手提包丢弃,民警立即前往西城河公园搜寻,并在西城河东南侧一草丛内找到被丢弃的手提包,包内有吴某的一部银色OPPOR9S手机。凤台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扣押以上物品,后发还失主吴某。10、凤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9日,被告人陈惠被该所民警依法口头传唤至该所。11、失主吴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由于陈惠已将被盗物品全部返还给吴某,吴某对被告人陈惠表示谅解。12、户籍证明,证实陈惠出生于1966年10月23日。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7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惠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惠能去的失主的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惠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陈惠案发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陈惠判处管制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四条,第十八条第
第十八条第三款,
三款,第六十七条第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三款,第五十二条,第
第五十二条,
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第三十九条,
一条之规定,判
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惠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决如下:被告人陈惠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李跃东人民陪审员 王希娥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建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
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
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来源
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