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
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6]0661
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6]06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慧君审 判 员 王鸿斌人民陪审员 苑鸿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