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万广卫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

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6]0661

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6]06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慧君审 判 员  王鸿斌人民陪审员  苑鸿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