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玉泉、焦宝宝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二百六十六条、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条、

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一款、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

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

、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

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玉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玉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二O一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二、被告人焦宝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二O一七年三月二��八日起至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止)三、被告人仲九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止)上列三名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均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新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小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华明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