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某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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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国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