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春兰与凤凰县凤天旅游商贸有限公司、袁梦、袁玉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春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春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申请免交,依法准予免交。审 判 长  杨兵权审 判 员  李小雷人民陪审员  龙湘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