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军、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四条、

百四十四条、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银行存款

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银行存款221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传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