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健(惠阳)电子有限公司、梅州宝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

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

第三十四条、

十四条、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    敏

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    敏审 判 员 徐  火  传助理审判员 许  海  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伟梅(代)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