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九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五十九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平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韦小卿欠款40125元。如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平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韦小卿欠款401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被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被告雷平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