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小卿与雷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九十条、

九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五十九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平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韦小卿欠款40125元。如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平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韦小卿欠款401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被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被告雷平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