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晋福与高宗明、杨晋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第十一条、

一条、第十七

第十七条、

条、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

第二十条、

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第二

第二十二条、

十三条、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四条、第二十五

第二十四条、

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

第八条、

共和国民事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晋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杨晋福62318.58元。二

:一、杨晋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杨晋福62318.58元。二、高宗明对杨晋林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杨晋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用3305元,由杨晋福负担2340元,由杨晋林、高宗明共同负担965元(杨晋福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杨晋林、高宗明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杨晋林、高宗明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给付杨晋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婷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