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第十一条、
一条、第十七
第十七条、
条、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
第二十条、
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第二
第二十二条、
十三条、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四条、第二十五
第二十四条、
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
第八条、
共和国民事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晋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杨晋福62318.58元。二
:一、杨晋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杨晋福62318.58元。二、高宗明对杨晋林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杨晋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用3305元,由杨晋福负担2340元,由杨晋林、高宗明共同负担965元(杨晋福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杨晋林、高宗明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杨晋林、高宗明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给付杨晋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婷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