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现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林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现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4元,由原告石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现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4元,由原告石现永负担。审 判 长  姚汝生审 判 员  邢 兴人民陪审员  许 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