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现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林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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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现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4元,由原告石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现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4元,由原告石现永负担。审 判 长 姚汝生审 判 员 邢 兴人民陪审员 许 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