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的约定,南方向国航西南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未获得同意,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二十六条的约定,南方向国航西南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未获得同意,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因其单方通知国航西南分公司而解除。一审法院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应予纠正。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南方在未按规定办理工作
十七条第一款,应予纠正。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南方在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前,国航西南分公司有权拒绝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及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双方《劳动合同》
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双方《劳动合同》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也有相关约定。南方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在南方未按规定办理工作
条也有相关约定。南方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在南方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前,国航西南分公司有权拒绝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三、南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国航西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在南方未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国航西南分公司不应为南方办理各类转移手续。南方辩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相关的实质程序和义务,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解除。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南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判决国航西南分公司为南方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薄、飞行执照、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的移交手续,并出具安保评价证明。事实与理由:南方作为一名飞行员,其档案关系不仅有劳动人事档案,还包括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薄、飞行执照、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及安保评价证明等专业技术档案,这些档案主要记载飞行员的个人飞行履历且与飞行员的工资待遇、重新就业等密切相关,应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人事档案的范畴。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材料不属于劳动者个人享有的人事档案的范畴不当。国航西南分公司辩称,飞行技术档案及健康档案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民航各级行政管理机关管理飞行员、控制飞行准入制度和资质管理的手段,实质是行政管理问题,涉及机组成员技术档案、监控档案、运行记录等材料均属于民航局为保证安全飞行审查航空公司是否具有承运人资格的判断标准,是属于航空公司的单位档案,非飞行员个人劳动人事档案。南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6日解除;2.判决国航西南分公司向南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安保评价;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执照、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的移交手续。国航西南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未解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国航西南分公司是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南方于2006年12月1日与中国国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在国航西南分公司处担任飞机驾驶员。2017年2月26日,南方通过EMS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国航西南分公司邮寄送达《辞职信》国航西南分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签收。2017年4月6日,南方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解除南方、国航西南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国航西南分公司为南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安保评价;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执照、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的移交手续。该委于2017年5月2日作出川劳人仲案[2017]124号仲裁裁决:1.确认国航公司西南分公司与南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30日解除;2.国航西南分公司于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为南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驳回南方的其他仲裁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南方、国航西南分公司的一致陈述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南方、国航西南分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清楚。虽然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权利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只需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南方于2017年2月26日通过邮寄辞职信方式向国航西南分公司直接提交辞职报告,其辞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对于国航西南分公司主张需由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且南方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该权利不能被用人单位以约定的方式予以限制。南方、国航西南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上述约定限制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系无效条款。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南方与国航西南分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国航西南分公司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
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南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
款的规定,为南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涉及航空机组人员的飞行档案、健康档案、民航空勤登记证、体检合格证等专业资格档案和证书,属于民航总局为保证安全飞行,审查航空公司是否具有承运人合格运行资格判定的标准,是航空公司供民航总局检查所需的评价其承运人资格的单位档案;而飞行品质、安保评价等则为飞行员在新用人单位从事飞行工作所需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以上资料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事档案资料,不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故对于南方请求国航西南分公司移交专业资格
规定的人事档案资料,不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故对于南方请求国航西南分公司移交专业资格档案和证书及飞行品质、安保评价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
第三十七条、
十条、《中华人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南方与国航西南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30日解除;二、
:一、确认南方与国航西南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30日解除;二、国航西南分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南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驳回南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国航西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南方负担5元,国航西南分公司负担5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且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及是否需要办理南方的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国航西南分公司所提该公司与南方之间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不应向南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
第三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行使该权利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者同意,劳动者依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行使该权利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者同意,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国航西南分公司主张南方违反双方的劳动同约定,但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涉及的限制南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无效,故南方无需遵守双方的无效约定。2、关于工作交接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作
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作交接是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而并非国航西南分
交接是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而并非国航西南分公司主张的未办理工作交接双方的劳动合同就未解除的逻辑顺序,故国航西南分公司以双方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未解除,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违约金问题未支付是否导致劳动关系未解除。本院认为,违约金是否支付与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无关,南方行使法定解除权不以是否支付违约金为前提。因此,南方辞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国航
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国航西南分公司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
西南分公司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国航西南分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国航西南分公司是否应当为南方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执照、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等飞行技术档案、健康档案的移交手续并出具安保评价的问题。参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121.691条“(a)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和保存每一机组成员和每个飞行签派员的下列记录:(1)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各种训练和检查的记录,事故、事故征候结论,奖励和惩罚记录等;(2)能证明该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是否满足本规则适用条款要求的记录,包括航路检查、飞机和航路资格审定、体检鉴定和疾病治疗、以及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记录等;(3)对飞行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体格、业务不合格情况所采取的每一措施,该记录至少保存6个月;(4)飞行机组成员的体检鉴定和疾病治疗记录应当长期保存。(b)局方批准的计算机记录系统可以用于符合本条(a)款的要求。(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所服务的基地保存本条(a)款要求的记录,以便接受局方的检查。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不再服务于该合格证持有人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自上述人员退出运行之日起,将本条(a)(1)项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24个月,并在上述人员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训练记录的复印件。”由上述规定可见,南方诉请的要求国航西南分公司移交的相关材料,属于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对飞行人员资质、流动等进行管控的行业内部管理范畴,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因此,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南方的相应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国航西南分公司、南方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国际航
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负担5元,南方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罗健文审判员 郑小茂审判员 陈进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鸿卓书记员 张 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